2月19日,北京市住建委网站公布了《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由北京市住建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试点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开招标的存量房平台交易资金监管入围银行中,选择不少于4家银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并随文刊发入围银行名单。
通知规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必须经过区县建设房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切实保证买卖双方资金安全;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通过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
另外,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应当与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若未履行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关于房源方面,该通知明确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发布存量房房源信息时,应当附房源核验编号,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对外发布。试点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检,对发布未经核验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暂停网签,并向社会公示。
该通知将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届时,北京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范围将扩大至11个区县。
分析认为,该通知的施行,有利于确保处于交易中的存量房房源真实、资金安全及明晰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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