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日前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确定在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十省(区、市)开展试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该意见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下列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可列入试点范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据了解,试点省份将按照该意见的规定,选择1至2个市(区)作为试点城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同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上图入库工作,报国土部批准后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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