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持住房公积金均衡持续运行,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和保障功能,进一步规范单位缴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就苏州市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保持住房公积金均衡持续运行,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和保障功能,进一步规范单位缴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就苏州市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期限,调整为十二个月以上。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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