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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江苏物管新条例实施 部分小区车位限购


目前,全市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有近2000个,业主最多的小区人数已达到了四五千人。对很多市民来讲,小区物业既是“管家”,有时又难免成为“冤家”。一方面,小区没了物业,卫生、安保等就会麻烦不断; 另一方面,一些物业“重收钱轻服务”的做法,往往会引发业主群体性不满。

今年5月1日开始,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将正式实施。昨天,全市1000多名物业公司负责人接受了新 《条例》的学习培训。

“如何规范物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是一个城市物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从这个角度而言,新《条例》解决了过去物业管理上存在的 ‘真空’问题,也让‘不缴物业费可能被公示’等在执行上有了法律依据。”市住建局物业处处长丁乔华说。

全市正常收缴物业费的小区在50%左右

物业费收缴一直是小区物业一个难题。市住建局统计显示,目前,全市能正常收缴物业费的小区,只占总数的50%左右。其他小区存在物业费收不齐或者失收状态。“我们调查发现,物业费收缴难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业主拒不缴纳; 二是因为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引发业主不愿缴纳。”丁乔华说,个别老的住宅小区,甚至连公共能耗费也不肯交纳。

为此,新《条例》明确规定,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其信息,来督促其限期交纳; 对于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法院起诉。“这一点在老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些小区就是这样来操作的。新《条例》为公示的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丁乔华说,但是要公示必须是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上门催交未果后。作为物业管理方,首先要尽到告知及催交的义务。
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

新《条例》用了较多篇幅对小区停车位的出售、出租,人防车位的出租及对汽车有保管要求的停放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按规定,首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其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第三,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据介绍,按照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此外,新《条例》规定,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防车位出租期限不超过三年

在一些新建小区,地下停车位与人防工程是兼容的,按新《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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