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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江苏物管新条例实施 部分小区车位限购


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则将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应另签服务合同

汽车停在小区收费车位后,发生盗抢或损坏,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新《条例》要求,业主对汽车有保管要求的,应另签一份服务合同。

新《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与处罚权限下移至区一级

新《条例》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权限还进行了下移。“过去,对物业管理上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在市一级,新《条例》把这种监督和处罚的权力下放到了区一级。”丁乔华介绍。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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